咸安区编办“三整合”推进城乡居民医保整合工作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方案的通知》(鄂政发〔2016〕20号)和《省编办关于整合市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职责的指导意见》(鄂编办文〔2016〕82号)文件精神,咸安区编办在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积极配合区人社部门,扎实推进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职责、机构编制整合工作。
一是职责整合。将区卫计部门承担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行政管理职责划入区人社部门,具体职责由区人社局医疗保险股承担。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城乡居民医保管理有关工作。各乡镇办人社中心承担本辖区内城乡居民医保经办工作。
二是机构整合。将区卫计部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区人社部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整合,组建成立咸安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局。各乡镇办人社中心加挂“医疗保险服务中心”牌子。
三是人员编制整合。按照人随事走、编随人走的原则,将原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和区医疗保险管理局人员编制整体划入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局。9个乡镇卫生院(不含横沟桥镇)和3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各配备的1名新农合经办人员,连人带编划入乡镇办人社中心。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机构的整合,进一步提升了城乡居民医保管理能力和经办服务质量,有利于促进医疗资源的高效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