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全区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机构编制管理应当适应本区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遵循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科学合理地设置组织机构,核定人员编制。
第二章 机构管理
第三条 全区机关事业单位机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主管单位向区编委呈报书面请示,请示内容包括:
1、调整的依据、必要性和可行性;
2、机构的职责和名称;
3、内设机构的职责和名称;
4、人员编制数;
5、领导职数和人员结构情况。
(二)编办对报告事项进行审核,按照上级关于机构管理的政策、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提出初步意见,供编委会决策参考。
(三)区编委会集体研究决定。
(四)区编委会正式下发文件批复。其中副科级以上机构提请区委常委会通过并报请市编委审批后,再由区编委发文批复。
批复内容包括:机构名称、级别、机构类型和经费形式(行政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差额拨款事业单位、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机构职责、人员定编、领导职数、人员调配方式。
第三章 编制管理
第四条 编制总额按照省市编委下达的财政供养系数控制目标要求,由区编委集体研究决定。其中行政编制总额由省市编委下达,事业编制总额由区编委研究决定。
第五条 单位定编。由编办根据各单位职责和上级有关政策规定以及全区编制总额,提出编制分配方案,提请区编委会集体研究决定。
第六条 编制调整。区编委根据调整职责的需要,可以在编制总额内,调整同一层级行政机关之间的行政编制,调整事业单位之间的事业编制。
第七条 满编、超编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原则上只出不进。鼓励机关事业单位人员顺向流动,控制机关事业单位人员逆向流动。空编行政机关需要补充工作人员,原则上从同级行政机关人员中调剂,调配手续由区委组织部、区人事局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编办按程序办理编制手续;确因需要面向社会公开招考的,由主管单位拟订招考岗位编制计划,经区编委会研究同意后,上报市人事局审批,然后按《公务员法》规定进行公开招考。空编的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优先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中调配,可以从同类性质的事业单位人员中调配,调配手续由区委组织部、区人事局按规定办理,编办按程序办理编制手续。确因需要面向社会招聘的,由主管单位拟订招聘岗位编制计划,经区编委会研究同意后,由区人事局会同主管单位组织公开招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