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请示:机关、事业单位要求增设、调整机构,由主管部门以文件的形式向机构编制委员会提出书面请示。请示中应呈明机构设置的理由,包括设立、合并、更名、升格、撤销以及隶属关系变更的政策依据、利弊分析、周边单位的作法等。
(二)受理: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下设的相关科室负责文件的受理,了解有关情况,通过调查研究,提出建议,报编办领导。
(三)初审:编办主任办公会讨论研究。属编办权限范围内的事项由编办主任办公会决定,属编委会权限范围内的事项由编办主任办公会提出意见提交编委会讨论。
(四)编委会讨论:提交编委会讨论,属编委会权限范围内的事项由编委会决定。涉及行政体制调整变动、区级党政机构改革方案、区级党政机构设立等重大问题由编委会审议后报区委常委会审定,必要时呈咸宁市委、市政府审批。
(五)拟稿核稿:相关科室根据编委会研究结果,对通过的机构设置事项拟稿批复,交编办主任进一步审核。
(六)签发:编办主任、编委主任按审批权限终审签发,形成文件,发送相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