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机构编制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严格工作程序,提高决策水平和工作效率,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区机构编制委员会(简称编委,下同)是区委、区政府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在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负责全区行政管理体制、机构改革和机构编制管理的领导工作;区机构编制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简称编办,下同),为其常设办事机构,负责编委的日常工作。
第三条 编委实行主任负责制,执行“三个一”的工作制度。即凡机构编制事项,由编委及其办事机构一个部门承办,由编委主任“一支笔”审批,由编委及其办事机构一家行文。
第二章 议事内容
第四条 编委的主要议事内容:
(一) 研究贯彻中央、省、市有关机构编制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重要决定的意见和办法;
(二) 根据中央、省、市关于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机构改革的要求,调查、研究、拟订全区机构改革方案,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研究、审定全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机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
(四) 研究、审定全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编制总额的分配方案;
(五)研究、审定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的职能、领导职数和人员编制;
(六)审议区编办提出的重要工作计划、重要情况专题报告。
第三章 会议制度
第五条 召开时间:委员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适时召开。
第六条 会议主持:委员会议一般由委员会主任召集并主持,也可由委员会主任委托委员会副主任召集并主持。
第七条 参加人员:全体委员应参加会议,如因公因事不能出席的要向会议主持者请假。但必须要达到全体委员的2/3以上才能开会。 第八条 列席人员:因工作需要有关部门领导及编办有关股室负责人也可列席会议。
第九条 决议要求:表决时必须有到会半数以上委员通过才能形成决议。
第四章 议事决策程序
第十条 议题的确定。提请编委会讨论的议题由区编办负责收集、整理,由区编委主任确定。
第十一条 提案的形成。凡提请审议的议题,区编办须进行充分的调查研究,并与有关部门相互沟通,形成材料详实、意见明确的提案
第十二条 决议的形成。议事采取编委成员集中审议的办法。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在编委会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由会议主持人归纳集中。会议允许保留不同意见,但对已形成的决议必须坚持执行。对争议较大的议题应暂作出决定,由区编办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再行议定。
第十三条 议事纪律。参加会议人员应严守会议纪律,凡需保密的事项公布前均不得对外透露。
第五章 决议的实施
第十四条 编委会议决定事项、重要文件和会议纪要,由区编办拟稿,编委主任签发,也可由主任委托副主任签发。
第十五条 编委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由编委办会室统一安排,具体组织实施,并及时向编委主任或分管副主任报告实施情况。
第十六条 编委会议形成的有关机构编制审批事项,由区编办根据管理权限具体实施。
第十七条 编委会决议实施中如遇特殊情况,需要更改原会议决定的,经编委主任同意可召开相应会议重新讨论决定。